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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需要保證人嗎?

許多人在求職或親友求職過程,被要求填寫保證人文件,但俗話說「人呆才作保」,尤其面對合約書「放棄先訴抗辯權」等法律文字,更令求職者尋找保證人過程備感艱辛。 提到企業主透過人事保證制度轉移「用人不當」、「識人不清」風險,優理商務法務事務所律師劉倩妏表示,八十八年後民法限縮人事保證人的責任之後,保證範圍已不再無限上綱。 目前人事保證範圍包括,一,僅保障「契約生效後」企業主對受僱人的請求權,且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為限;二,企業主必須先向受僱人請求賠償而無效果,才可向保證人請求賠償;三,人事保證未定期限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四,保證期間最長為三年;五,風險升高時,企業主應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具有終止契約的權利。

什麼是人事保證?

此為我們通稱的「人事保證」或「員工任職保證」,乃雇主與保證人約定對受僱人將來因執行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之約定,而此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雇主真的可以要求員工簽「人事保證」嗎? 以這個例子來看,假如小李的新公司認為依小李的工作內容需要保證人,的確可以請他找人簽這份員工服務保證書。 值得注意的是,人事保證有無其限制或特別禁止約定之事項(見下圖),依人事保證之立法目的旨在於限縮人事保證適用之範圍及保證人之賠償責任,以衡平保障當事人權益。 故人事保證契約,僅於債權人不能依其他方法受償時,由保證人為主債務人代負賠償責任,其具有補充性質,故人事保證契約中所為之約定,若違背此項性質,或與上開民法第756 條之2第1 項之強制規定不符者,該部分約定應屬無效。

人事保證書是否可以更換工作地點?

各位 律師 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 工作 地點移除,但是 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仍是在。

公司有保證人嗎?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公司會提出人事保證,是因為當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時,當事人無法負責,還可以找保證人。 但對於剛入社會的年輕人而言,遇見這種事通常會感到不知如何是好,或者有些不安。 首先,不要驚慌,因為公司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法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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